作者:高港区 点击次数:169 发布时间:2018-08-0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泰高农〔2018〕120号
关于印发《2018-2020年高港区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高港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2020年高港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
泰州市高港区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2018-2020年高港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全省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操作说明
(一)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江苏省当年补贴机具补贴额执行。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四)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具体范围按江苏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执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五)补贴机具
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
江苏补贴农机具,泰州市监督电话:0523-86893964”监督标识。
(六)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1.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区农委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2.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提交:
(1)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附件1);
(2)销售确认表(附件1);
(3)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证明、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孔增氧设备、固液分离机、烘干机、热泵热风炉、生物质热风炉、蘑菇灭菌器、茶园防霜机、秸秆压块(粒、棒)机、沼气发电机组、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养蜂平台需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证明需村委会盖章。
(4)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购机者账号:单位需开户行账号,个人需一折通;
(6)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
(7)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
(8)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2),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3.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每月30日前完成),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必须可见监督标识),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
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补贴清册(附件3)。
4.公示。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农委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5.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表汇总表(附件4)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送镇(街道)财政所复核。
6.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确认。一是对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7.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结算意见。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表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区农委。
8.区农委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对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表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区财政局。
区农委、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9.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委。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归集整理,交区农委集中保管。
10.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农委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委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然后凭区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5。
三、资金使用
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可由区财政先行垫付,下年度省予以结算。各镇(街道)要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工作职责
(一)区农委、区财政局
1. 区农委
(1)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街道)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附件6)、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街道)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区农委。
(3)对镇(街道)财政所监管,会同区农委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1.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委,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街道)财政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6.江苏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做好信息“预录入”工作。 | |||
2.购机者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需安装验收的补贴机具,完成相关手续后再申请补贴。 | ||||
3.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受理农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形式审核。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形式审核、信息公示、核机验机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补贴办理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 ||||
3.受理申请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和补贴信息导入(录入)等工作。做好相关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 ||||
4.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应主动配合供货单位、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装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 | ||||
5.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规定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遵守农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购机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姓名/组织 | 个人种类/组织种类 | |||||
出生年月/成立时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 销售 情况 | 机具大类 | 机具铭牌(出厂编号)拓印件粘贴 | |||||
机具小类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出厂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发动机号 | 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乡镇农机主管部门1份。2.组织种类填写: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③农业企业,④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购机者名称 | 详细地址 | |||||||||||||||||||||||||||||
产品(出厂编号) | 安装地点 | 联系电话 | ||||||||||||||||||||||||||||
供货单位名称(生产企业)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微孔增氧设备( ) | 固液分离机( ) | 烘干机( ) | 热泵 热风炉 ( ) | 蘑菇 灭菌器 ( ) | 生物 质热风炉 ( ) | 茶园 防霜机( ) | 秸秆压块 (粒、棒)机( ) | 沼气 发电机组() | 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 | 农业用 北斗终端() | 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养蜂平台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1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
2 | 库体容积 | 电机型号/ 功率 | 电机总功率 | 批处理量(吨)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电机型号 | 功率 | 配套功率 | 电动方向盘 | 功率 | 外形尺寸 | 蜂箱数量 | |||||||||||||||
3 | 压缩机功率 | 风机或压缩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外形尺寸 | 额定功率 | 功率 | 热功率 | 功率 | 功率 | 外形尺寸 | 生产率 | 液压控制转向机 | 溶氧测量范围 | 有效容积 | 蜂箱保湿和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浆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配备情况 | |||||||||||||||
4 | 冷风机功率 | 气泵和配套电机数量 | 电机总功率 | 制热量 | 容积 | 换热效率 | 模孔个数 | 输送带、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装袋机配备情况 | 直线精度 | 水温测量范围 | 尾气处理装置 | |||||||||||||||||||
5 | 单位立方米所配置的功率 | 通气主管规格 | 配备送料和温控装置情况 | 生产率 | 电导测量范围 | |||||||||||||||||||||||||
6 | 围护材料 | 通气主管+微孔增氧管总长 | ||||||||||||||||||||||||||||
说明 | 按照库体容积和单位立方米功率进行验收。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的,按每立方米补贴标准与实际容积计算补贴额;未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要求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主机功率、模孔个数、生产率达不到产品型号规定参数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购机者签字(日期): |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 签字盖章 | 日期 | ||||||||||||||||||||||||||
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购机者(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地址 | 耕地 面积(设施高效农业规模) | 农业生产经营情况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 电话 | 机具 品目 | 分档名称 | 机具 型号 | 购机数量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发票号 | 发动 | 出厂 编号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补贴额 | 合计补贴额 | 农机报废补贴额 | 购机补贴与农机报废补贴合计 | 购机者开户名称 | 购机者开户银行 | 购机者账号 | 核查情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备注:1.对外公布(公示)购机者清册时,第5、6栏和第21、22、23栏不对外公开。2.核验要求: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农机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形式审核,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拓印的机具铭牌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附件4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单位:台、人(个)、万元 |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企业名称 | 补贴 台数 | 享受 人数 | 购机补贴及报废更新补贴总金额 |
合计 |
附件5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补贴申请与结算)
5.经县乡按规定核实补贴对象和机具、信息公示、合规性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后,县财政拨付购机者补贴资金。 | 购机者 | ||||||||||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购置相关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补贴信息导入等手续。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原件和发票原件退还购机者。 | 1.购机者自主购机。 |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 |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 供货 单位 | ||||||||||
内部信息传递 | |||||||||||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补贴操作流程)
11.县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向购机者拨付农机补贴资金。 |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做好购机信息预录入工作。 | |||||||||||||
购机者 | 供货单位 | |||||||||||||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购置相关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和发票原件等退还购机者。 |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机。 | ||||||||||||
购机补贴信息管理辅助系统 | ||||||||||||||
7.确认初审意见。 | ||||||||||||||
乡镇财政部门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 |||||||||||||
6.会签初审意见。 | 5.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将购机补贴信息、人机合影等资料导入(录入)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将已核实购机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 | |||||||||||||
8.报送 初审意见。 | ||||||||||||||
县级财政部门 | 10.报送结算审核意见。 |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 9.合规性审核。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做好购机补贴申请结算资料的形式审核工作。按购机数量10%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 |||||||||||
附件6
江苏省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报废更新补贴(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